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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关于建立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补偿法规的探讨[J].农业环境科学学报,1990,0(2):.
关于建立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补偿法规的探讨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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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<正> 一、建立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补偿法规的必要性 由于种种原因,我国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比较普遍和严重,局部地区已相当严重,对农业生产、农业资源和农民健康乃至生命财产造成了危害。调查的资料表明,我国遭受工业“三废”污染的农田面积已达1亿亩以上,造成每年减产粮食一二百亿斤,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50万平方公里,占国土总面积的1/6,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,流失肥份相当于四五千万吨化肥。据有关专家估计,我国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800多亿元,其中农业方面的损失占相当比重。广东省1986年仅因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1.7亿元,占全省当年社会总产值的2.84%,占农业总产值的11.17%。其中由于土地资源破坏造成的损失达26.1亿元,由于植被破坏造成的损失5.6亿元。工矿企业由于事故性排放“三废”造成的农业环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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